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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颁新规力避刑讯逼供 防止佘祥林式冤案再现

2005年12月22日 12:56

  中新网12月22日电 据《法制日报》报道,湖北省昨日作出的《关于刑事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无罪或罪轻的权利。不得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证明自己无罪而作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利的判断或裁决。”

  这项规定是由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国家安全厅、湖北省司法厅共同颁布的,拟于2006年1月1日开始实行。报道说,此项新规定旨在杜绝刑讯逼供,准确惩治刑事犯罪,使无罪的人不受追究,以避免佘祥林“杀妻”类冤案的再演。

  引人注目的是,这项新规定明确要求“对于可能判处犯罪嫌疑人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以及其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从第一次讯问时起对每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应当进行连续的录音录像”。

  该规定还要求,“侦查人员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后,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侦查人员讯问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时,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通知委托律师到场。”

  这项新规定还要求,“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及其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进行现场勘验时,侦查人员应当进行现场录像。对死因不明的尸体应当进行解剖并制作规范的尸检报告”,“对查明案件事实起关键作用的血迹、毛发、体液、人体组织等重要证据,应做DNA鉴定”。

  这项规定确认的刑事证据工作的基本原则包括:证据裁判原则、客观全面原则、法定程序原则、保障人权原则、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原则、独立判断证据原则、举证责任由控方承担原则、有利被告人解释原则等。(胡新桥、樊斯坦)

 
编辑:余瑞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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