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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贷首付执行新政 商业银行三招定“自住房”

2006年06月01日 11:08

    5月30日,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九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为抑制房价过快上涨,要有区别地适度调整住房消费信贷政策,从2006年6月1日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考虑到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需求,对购买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仍执行首付款比例20%的规定。 中新社发 刘君凤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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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6月1日电 据《北京日报》报道,今天起,商业银行发放的住房贷款(不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购买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而且是自住房的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仍执行20%的规定。这样就使“自住房”的界定成了一个决定贷款买房首付比例的关键因素。据了解,商业银行将通过三大渠道确定“自住房”。

  渠道之一是借款人自己的填报。银行要求,借款人申请住房贷款时应如实申报所购房屋的用途,不得将非自住房申报为自住房;第二是通过央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获取借款人的贷款信息;三是通过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获取借款人的房屋交易、登记信息。

  央行人士认为,通过以上渠道,可以最大程度地实现对“自住房”的判断。借款人申报购房用途等信息时,商业银行会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如果信息不实,将会影响到借款人的诚信记录。

  一家商业银行信贷部门负责人士表示,目前各家银行在办理贷款前,查询央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成了一个必要的步骤。这样,个人名下在国内银行的包括信用卡、车贷及房贷等所有借款信息和还款情况都能一目了然,再借助房管部门的信息,可以掌握贷款人购房相关信息。(耿彩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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