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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汽修合同”监管更重要
 
编者按:

  近日,北京市工商局联合市汽车运输管理局,正式推出了北京市汽车修理合同示范文本。文本规定了,维修车辆如果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维修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维修商应向车主赔付违约金。

汽修厂应使用合格或双方约定的零件,否则应当无条件更换,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托修车辆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修理方应当联系经顾客认可的其他汽车维修企业对车辆进行维修,并承担相应维修费用。

[北京汽修合同示范:承修方不得随意动用在修车]
    在汽车维修市场不断扩大快速发展的同时,汽车维修纠纷也呈上升趋势。目前,汽车维修业存在着维修中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过程不透明、故障诊断不清、夸大故障等问题。有些维修厂家没有与托修方签订维修合同,有些虽然有合同单据但内容过于简单、权利义务不对等,在发生纠纷后双方都无法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增加了纠纷解决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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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商局解读汽修新合同:外地汽车在京也适用]
    4月8日,北京市工商局联合市汽车运输管理局,正式推出了北京市汽车修理合同示范文本。文本规定了“维修车辆如果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维修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维修商应向车主赔付违约金”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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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修合同正式实施:同一故障屡修不好汽修厂买单]
    《北京市汽修合同》是由北京市工商局、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共同指导丰台工商分局,依据有关法律制定出来的,并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进行了论证。与论证稿相比,正式文本有多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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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汽修合同示范文本推出 增加违约责任条款]
    正式文本增加了违约责任一项,明确要求如果迟延履行,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具体金额可由双方约定。根据合同,如果修理商没有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及双方约定的维修零件影响车主正常使用,或者车辆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修理商要按合同向车主赔付违约金。正式合同还明确约定,如果修理商擅自将维修转托给他人,或维修标准达不到标准要求,车主有权要求修理商返修,也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修理商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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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汽修合同:同一故障两次修不好店家掏腰包]
     此外,交车时消费者应当场验收,并在《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上签字确认,如未按时结清费用,承修店有权留置托修车辆。但如果维修厂不出具正规结算发票、维修结算清单,消费者有权拒付。

点评:消费者不是专家,且没有义务成为合同及技术环节的专家,示范文本的出台并严格执行将可在一定程度上规范市场,但有关部门也应加大监管力度,使汽修合同真正的为人民所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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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一说一 ::
 
  目前,汽车维修业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在维修中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过程不透明、故障诊断不清、夸大故障等问题。由北京市工商局与北京市运输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北京市汽车维修合同》,针对容易产生纠纷的环节作了细致规定。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提供了证据,发生纠纷也有据可依,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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