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培炎:亲历西部开发决策 本来没有出现GDP指标(6)——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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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培炎:亲历西部开发决策 本来没有出现GDP指标(6)
2010年03月23日 14:25 来源:《瞭望》新闻周刊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国家不给予支持,

  西部大开发很难有效推进

  我们认为,税制改革是一个过程,当时全国企业所得税率并不统一,西部地区可以在一段时间内实行特殊税收优惠

  西部地区经济不发达,基础较差,自有财力较弱,如果国家不给予支持,西部大开发很难有效推进。

  2000年10月,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中规定,提高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用于西部地区的比例,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尽可能多安排西部地区的项目。

  按照我国的投资体制,国家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构成,包括中央投资、地方配套和企业自筹三部分。一些地方为争取中央投资,在申报项目时承诺了配套资金,但等项目批准后,配套资金往往到不了位;有的地方搞“一女多嫁”,用一笔资金承诺多个项目。这样,项目实施后,往往由于资金不足,形成半拉子工程。考虑到西部地区这种情况比较突出,有一种意见认为,今后中央定的西部地区项目资本金全部由中央拿,地方不要再配套了。

  我们研究认为,西部地区大都是“吃饭”财政,安排项目时,应当尽量减少地方需要配套的资金,中央多给些支持。但是中央的投资也是有限的,如果资本金全由中央拿,项目就会建得少,搞不好有的地区还会躺在国家身上。让地方参与进来,有利于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建设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也容易得到解决。因此,我们提出,西部地方配套的项目资本金,从以前的40%左右,降低到20%-30%。这个建议为国务院所采纳。

  除财政政策外,国家陆续出台了一批推动国内外社会资金流向西部的政策,其中税收优惠最具含金量。政策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企业,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对在西部地区新办高新技术企业,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后,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对为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生态林、草的特产品收入,在十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出台所得税减半征收政策时,有关方面进行了多次讨论。有些同志认为,税制改革的方向应当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税率,不宜按地区制定差别税率。也有的同志担心,对西部的减免税政策,会削弱中央财政组织收入的能力。

  我们认为,税制改革是一个过程,当时全国企业所得税率并不统一,西部地区可以在一段时间内实行特殊税收优惠。从国外开发落后地区的经验来看,美国开发西部,日本开发北海道,意大利开发南部地区,无一不是在税收上采取了一些特殊政策。另外,税收优惠每年减少财政收入也就是二三十亿元,但可以吸引更多的企业到西部投资,这样税基大了,会进一步增加财政收入。

  为了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我几次与财政部门负责同志通电话商量,王春正、李子彬(都是国家计委副主任兼西部开发办副主任)两位同志也多次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进行沟通。经过反复研究,在财政部门的大力支持下,西部地区企业所得税实行15%的优惠税率。这一政策对吸引东中部地区企业、港澳台企业和外资企业到西部地区投资发挥了很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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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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