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拟放宽小学生入学年龄 当年满6周岁即可——中新网
本页位置: 首页新闻中心教育新闻
    湖北拟放宽小学生入学年龄 当年满6周岁即可
2010年03月31日 10:56 来源:荆楚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湖北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征求意见——

  荆楚网消息 (楚天金报) 记者秦璇 通讯员陆宜峰报道:不久之后,我省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的教科书有望免费,离满六周岁还差几个月的小学新生也可顺利入学,准父母们再也不用掐着时间怀宝宝了……昨悉,省政府法制办近日公布《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2006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实施后,全国多个省市相继依此制订了实施办法。我省结合近年教育发展的新趋势,以及各界关注的焦点问题,拟成该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放宽了小学新生入学的年龄门槛,提出“当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年满六周岁的儿童,经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申请,可以入学。”按现行规定,孩子只有满6周岁才能入学,很多家长因为孩子晚出生一两个月,就只好多等一年。

  如果您有什么更好的建议,可以在4月25日前来信或发电子邮件,也可登陆湖北省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www.hbzffz.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在线提出意见。(通讯地址: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社会法制处;邮 编:430071;电子邮件信箱:hbfz2@126.com)

  征求意见稿条款摘录

  不得考试选拔学生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学校不得采取考试或变相考试等形式选拔学生,不得将各种学科竞赛、特长评级作为入学编班的依据。

  禁止学生参加商演

  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演出等活动。

  不得分重点非重点

  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或者违反规定举办各种名义的实验班、特长班。

  不得开除学生

  学生违反管理制度的,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但不得责令学生转学、退学或者开除学生。

  不得以成绩排名

  学校和教师不得违反规定增加学生课业负担,增加考试科目的课时或者减少非考试科目的课时;不得随意增加考试次数和按照考试成绩对学生进行排名;不得利用假期、公休日、课余时间组织学生集体补课;不得动员、组织本校学生参加社会力量举办的文化课补习班。

    ----- 教育新闻精选 -----
商讯 >>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视频图片2010}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