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信用卡诈骗罪
这是两起涉及信用卡诈骗罪的刑事案件。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恶意透支非法占有
都是犯罪
根据刑法法条,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和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而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情况,比较容易认定。较为复杂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恶意透支”被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该条司法解释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透支后故意逃匿
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在上述案件中,王丽第一次用信用卡套现,解决自己资金短缺的燃眉之急,这是正常的信用卡使用行为。但在尝到“甜头”之后,不顾自己的还款能力,伪造工资证明,办了多张信用卡用于套取银行资金,在超过还款期限后拒不偿还,并且有隐匿财产和故意逃匿的行为,其非法占有的目的很明显,并且恶意透支的数额巨大。王丽的行为完全符和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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