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全文)——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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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全文)

2010年08月28日 23:04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预备役军官的条件、来源和选拔

  第三章 预备役军官的职务等级和职务

  第四章 预备役军官的军衔

  第五章 预备役军官的登记

  第六章 预备役军官的培训

  第七章 预备役军官的征召

  第八章 预备役军官的待遇

  第九章 预备役军官的退役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预备役军官制度,完善国家武装力量动员体制,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根据宪法和兵役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预备役军官是被确定为人民解放军预备役排级以上职务等级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被授予相应的预备役军官军衔,并经兵役机关登记的预备役人员。

  第三条 预备役军官是国防后备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补充现役军官的主要来源之一。

  预备役军官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享有与其职责相应的地位和荣誉。国家依法保障预备役军官的合法权益和相应待遇。

  第四条 预备役军官按照职务性质分为军事军官、政治军官、后勤军官、装备军官和专业技术军官。

  军官预备役按照平时管理和战时动员的需要,分为两类:在预备役部队任职的和预编到现役部队的预备役军官为第一类军官预备役;其他预备役军官为第二类军官预备役。

  第五条 全国的预备役军官管理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主管。

  军区、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负责本区域的预备役军官管理工作。军兵种政治部负责军兵种部队预备役军官的有关管理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武装部(以下统称县人民武装部)负责本行政区域预备役军官的具体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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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官志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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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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