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全文)(8)——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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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全文)(8)

2010年08月28日 23:04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预备役军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按照国家规定给予伙食补助,报销往返差旅费。

  第五十四条 对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的预备役军官,按照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的时间及其职务等级发给补贴。补贴标准由财政部和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制定,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保障。

  第五十五条 预备役军官在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等军事活动中牺牲、伤残的,参照国家关于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办理。

  第九章 预备役军官的退役

  第五十六条 预备役军官达到平时服预备役最高年龄时,应当退出预备役。

  第五十七条 预备役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军官平时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

  担任师级职务的,五十五岁;

  担任团级职务的,五十岁;

  担任营级职务的,四十五岁;

  担任连级职务的,四十岁;

  担任排级职务的,三十五岁。

  服第一类军官预备役的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经过批准,平时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的年龄不得超过五岁。

  第五十八条 预备役专业技术军官平时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

  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六十岁;

  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五十五岁;

  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五十岁。

  第五十九条 未达到平时服预备役最高年龄的预备役军官,由于伤病残或者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服预备役的,应当退出预备役。

  第六十条 预备役军官退出预备役的批准权限,与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权限相同。

  第六十一条 预备役军官退出预备役时,根据其服预备役的时间和贡献,颁发相应的荣誉证章。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预备役军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期间,违反纪律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预备役军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逃避预备役登记的;

  (二)拒绝或者逃避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的;

  (三)拒绝、逃避征召的。

  第六十四条 在预备役军官管理工作中,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预备役工作遭受严重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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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官志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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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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