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全文)(5)——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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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全文)(5)

2010年08月28日 23:04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第二十七条 转服军官预备役的军官和文职干部,其预备役军官军衔,按照其原现役军官军衔等级或者文职干部级别确定。

  第二十八条 预备役军官军衔,依照下列规定晋级:

  (一)被批准退出现役转服军官预备役的军官,其军衔已满晋升年限,符合规定条件的,其预备役军官军衔可以比其原现役军官军衔等级高一级;

  (二)预备役军官由于职务等级提升,其军衔低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军衔的最低军衔的,提前晋升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军衔的最低军衔;

  (三)预备役少尉至预备役上校军官,符合规定条件和晋升年限的,可以在职务等级编制军衔范围内,逐级晋升预备役军官军衔;

  (四)预备役大校晋升预备役少将,实行选升;

  (五)预备役军官在履行兵役义务过程中有突出功绩的,其预备役军官军衔可以提前晋级。

  晋升预备役军官军衔的条件、年限和程序,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二十九条 预备役军官军衔的晋级,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批准:

  (一)预备役大校晋升预备役少将、预备役上校晋升预备役大校,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

  (二)预备役中校晋升预备役上校,由军区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

  (三)预备役少校晋升预备役中校、预备役上尉晋升预备役少校,由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军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

  (四)预备役中尉晋升预备役上尉、预备役少尉晋升预备役中尉,由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师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

  第三十条 预备役军官违反军纪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可以给予军衔降级处分。批准预备役军官军衔降级的权限,与批准授予该级预备役军官军衔的权限相同。

  预备役军官军衔降级不适用于预备役少尉军官。

  第三十一条 对被取消预备役军官身份的人员,应当取消其预备役军官军衔。批准取消预备役军官军衔的权限,与批准授予该级预备役军官军衔的权限相同。

  第三十二条 预备役军官犯罪,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剥夺其预备役军官军衔。批准剥夺预备役军官军衔的权限,与批准授予该级预备役军官军衔的权限相同。

  第三十三条 预备役军官退出预备役后,其预备役军官军衔予以保留,在其军衔前冠以“退役”。

  第三十四条 预备役军官军衔的肩章、符号标志式样及佩带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颁布。

  第五章 预备役军官的登记

  第三十五条 预备役军官的登记,由县人民武装部办理。

  退出现役被确定转服军官预备役的人员,应当自到达安置地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县人民武装部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其他人员在被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同时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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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官志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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