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全文)(4)——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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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全文)(4)

2010年08月28日 23:04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第二十一条 预备役军官军衔设下列三等八级:

  (一)预备役将官:预备役少将;

  (二)预备役校官:预备役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三)预备役尉官:预备役上尉、中尉、少尉。

  第二十二条 预备役军官军衔分为:

  (一)预备役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军官:预备役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

  (二)预备役专业技术军官:预备役专业技术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

  海军、空军预备役军官,在军衔前分别冠以“海军”、“空军”。

  第二十三条 预备役军官实行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预备役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军官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正师职:预备役大校、少将;

  副师职:预备役上校、大校;

  正团职:预备役上校、中校;

  副团职:预备役中校、少校;

  正营职:预备役少校、中校;

  副营职:预备役上尉、少校;

  正连职:预备役上尉、中尉;

  副连职:预备役中尉、上尉;

  排 职:预备役少尉、中尉。

  预备役专业技术军官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预备役专业技术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预备役专业技术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预备役专业技术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

  第二十四条 预备役军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期间,军衔高的预备役军官为军衔低的预备役军官的上级;军衔高的预备役军官在职务上隶属于军衔低的预备役军官的,职务高的为上级。

  第二十五条 评定和授予预备役军官军衔,以预备役军官职务等级、工作(任职)年限、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依据。

  第二十六条 授予预备役军官军衔,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批准:

  (一)预备役少将、大校,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授予;

  (二)预备役上校,由军区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授予;

  (三)预备役中校、少校,由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军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授予;

  (四)预备役上尉、中尉、少尉,由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师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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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官志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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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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