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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当场击毙”击毙程序正义
2007年06月25日 06:02 来源:新京报

  与刑法一样,警察并不以除恶为终极目的,而是在保护民众中收获意义:既保护普通民众的权利,也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一个好社会,除了一点一滴、循序渐进的改造并无捷径。

  近日,湖南省衡阳市船山路上出现一条标语:“‘两抢’拒捕,当场击毙!”和往常一样,类似标语在网上立即引起关注。同样和往常一样,多数支持者认为这是打击犯罪分子、“乱世用重典”的典范。

  读者不会忘记,今年4月,为了震慑不法分子,河南郑州荥阳某派出所民警持枪执勤时,也在警车上挂起“飞车抢劫当场击毙”的红色条幅。不同的是,衡阳的标语似乎有了“进步”,注明了“拒捕”两字,言下之意,若是束手就擒,便可免于“当场击毙”了。

  尽管这些飘扬于大街上的标语收获了部分掌声,但如果细读其近乎暴戾的言语与权力宣示的内涵,就会发现一切并没有那样简单,更别说令人激赏了。

  没有谁会怀疑,对每个公民来说,生命权是一切权利的基础。《宪法》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逮捕“不法分子”尚且要经过一定程序,更别说剥夺一个人的生命。

  当然,反对衡阳警方具有这种“当场击毙权”,并不是要警察“永别了,武器!”根据《警察法》及相关条例,警察并非不可以使用武器,而是要在“紧急情形”及“警告无效”的双重约束之下。如果警察面对的“双抢”分子正在行凶杀人,或者拒绝放下武器而与警察武力对抗,为避免更大伤亡与损失,警察可以将其击毙。但即使在此情形下,警察也不是要以“取歹徒首级”为要务,除非万不得已,他们首先选择的通常也只是将其击伤。如果衡阳警察遇到飞车抢劫未经警告便开枪击毙,这就涉嫌违法使用武器,滥用职权。毕竟,拒捕并非“当场击毙”的充分必要条件。

  有人说,暴力威慑下当地治安会好起来。然而,纵容这种“当场击毙权”,实际上也会将社会置于新的不安之中。作为武器的合法拥有者,警察只有在法律的具体约束下,才能真正用好手中的武器,才能不滥用手中的“特权”。

  省去正常的司法程序,而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所谓的“就地正法”,对犯罪嫌疑人来说有失公正。根据《刑法》,“抢夺罪”一般处以3年以下的刑罚,最高刑罚则为无期徒刑;而“抢劫罪”一般处以3年以上的刑罚,最高刑罚可至死刑。显而易见,在这里“双抢”并非严格的法律概念,而是对抢劫与抢夺的笼统概括。这种区分无疑是重要的。与此同时,应该看到的是,即使是那些可能因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嫌疑人,同样有申诉与自我救济的权利。与刑法一样,警察并不以除恶为终极目的,而是在保护民众中收获意义:既保护普通民众的权利,也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小心“当场击毙”击毙程序正义。尽管衡阳这条标语是以公权力的名义挂出来的,但是和“放火烧山,牢底坐穿”、“随地小便,当场割掉”等民间标语,有着相同逻辑与低级趣味。如果“‘两抢’拒捕,当场击毙”可以被赞扬,恐怕“入屋盗窃,当场打死”、“街上行窃,乱拳打死”都有“合法性”了。

  众所周知,司法公正的首要条件就是程序公正,如果必要的程序被“快刀斩乱麻”地省略,人们孜孜以求的司法公正又从何谈起?事实上,一个好社会,除了一点一滴、循序渐进的改造,并无捷径。(熊培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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