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 道: 首 页 |新 闻|国 际|财 经|体 育|娱 乐|港 澳|台 湾|华 人|科 教|图片|图片库|图片网
时 尚 |汽 车|房 产|视 频|商 城|供 稿| 产经资讯 |出 版|广告服务|演出信息|心路网
■ 本页位置:首页新闻中心国内新闻
关键词1: 关键词2: 标题: 更多搜索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港报:《物权法》《企业所得税法》今年暂难出台

2005年02月17日 07:58

  中新网2月17日电 香港《文汇报》16日从北京发回的报道称,广受瞩目的《物权法》和《企业所得税法》都将不会提交今年3月即将召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因此不可能在今年内颁布实施,这两部法律最快将在明年提交人大审议。

  报道称,按照立法程序,重要法律项目的立法应由国务院法制办提交国务院常务会议进行讨论,讨论通过后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须经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通过后,才能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而《物权法》目前只通过常委会两次审议。

  报道援引《物权法》建议稿起草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利明的话说,《物权法》目前有不少问题需要进一步讨论,有些基本问题还存在分歧,“这些分歧大体上还是过去学界产生过的一些问题,比如《物权法》的客体是否包括无体物等”。

  《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和《合同法》是支撑市场经济的两个支柱,对于明确产权关系、保护权利人的财产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挥重要作用。去年10月,《物权法》草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报道还称,同样没有完成正常的立法程序的《企业所得税法(草案)》也不会提交3月召开的全国人大会议审议。尽管《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早已起草完毕,但其至今未能提交国务院常务会议进行讨论。由于《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是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两法合并,属于重要的法律项目,须经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通过后,才能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海岩)

关于我们】-新闻中心 】- 供稿服务】-广告服务-【留言反馈】-【招聘信息】-【不良和违法信息举报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法律顾问:大地律师事务所 赵小鲁 方宇
建议最佳浏览效果为 1024*768 分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