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资金必须专项使用
拍卖价格不低于有偿使用价
建立了排污权交易市场,交易所得资金如何使用的问题,同样受到了业内外的广泛关注。对此,办法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各级财政取得的排污权交易收入,应专项用于太湖流域环境治理、排污权交易平台的建设与维护。同时,安排一定的排污权储备资金,专项用于环保部门对排污权交易市场的调控、排污指标的回购以及排污权交易管理等工作经费。
那些无偿获得排污指标的排污企业,如果发生关闭、破产、迁出所属行政区域等情况,其排污指标由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无偿收回。通过有偿获取或交易获得排污指标的排污单位,发生上述情况时,由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按不低于指标成交价和剩余指标的有效年限回购、企业自购买排污指标后两年内仍没有开工建设的,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有权按不高于其购买价收回排污指标。
而排污权的交易指导价必须由江苏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等部门联合确定,充分反映污染治理成本、环境容量资源的稀缺性、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具备合理性。实际操作中可采取拍卖方式进行交易,拍卖底价原则上不低于当年排污权有偿取得的价格。
办法特别强调,通过有偿分配或者交易取得污染物排放指标的排污单位,其出售富余指标的收益,可以自主支配。同时,不免除其污染治理、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和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污水处理费等义务。见习记者 李莉 范圣楠 记者 闫艳 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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