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发布司法解释:从严惩处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犯罪

发布时间:2023年05月26日 12:01     来源:中国新闻网

  【解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依法从严惩处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犯罪。

  【同期】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刑一庭庭长 何莉

  《解释》进一步明确了相关犯罪的入罪条件和从重、加重处罚情节认定标准。包括,明确利用网络实施的猥亵行为的入罪条件;明确对奸淫幼女、强奸未成年人适用较重的从重处罚幅度的多项情形;明确强奸、猥亵“情节恶劣”“造成被害人伤害”等多项加重处罚情形;明确对此类犯罪严格控制缓刑适用,以及依法适用禁止令、从业禁止。

  【解说】何种情形属于从重处罚范畴?如何认定 “情节恶劣”?何莉介绍,《解释》对上述问题都进行了明确。

  【同期】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刑一庭庭长 何莉

  (我们)研究论证、听取意见,最后梳理出其中最为典型和危害性比较大的几种情形,研究制定了本《解释》涉及到的从重处罚情节和加重处罚情节。比如说对侵害农村留守儿童的规定、对精神发育迟滞的被害人,这一类特殊群体的规定。对刑法规定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情形如何适用,列举了七项加重处罚情形,例如,非法拘禁或者利用毒品诱骗、控制被害人的,那么对这些情形,我们认为都应当属于“情节恶劣”,应当加重处罚的情形。

  【解说】此前,刑法新增了“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而此次《解释》进一步规定了,特殊职责人员利用优势地位迫使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构成强奸罪,如何把握两罪之间的界限?何莉进行了解答。

  【同期】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刑一庭庭长 何莉

  鉴于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即便两者之间处于一种自愿关系,自愿的情况下发生关系,那么《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也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那么这一类特殊职责人员,如果他利用了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我们就要按照强奸罪来定罪处罚。比如说,父母威胁不给生活费,(甚至)我就要把你赶出家门、医生威胁不给予治疗、老师威胁考试不通过、(或)不准来上学、教练威胁你如果不这么做就不给你比赛,不给你机会、比赛的机会等等这些,威胁未成年女性发生性行为的,那么实质上就违背了被害人的真实意志,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解说】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普及,通过网络猥亵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现象开始增多。《解释》中也对此类情形的法律适用进行了明确。

  【同期】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刑一庭庭长 何莉

  我们在《解释》当中明确规定,对胁迫或者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的,依照猥亵犯罪处罚,对拍摄奸淫、猥亵过程或者被害人身体隐私部位,以此胁迫对被害人实施强奸、猥亵,或者致使影像资料向多人传播、暴露被害人身份的,应当依法加重处罚,回应信息网络时代未成年人保护的新问题。

  (李佳励 北京报道)

责任编辑:【周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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