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股东们分析认为,一方面这说明公司的价值远不止当初1.04元收购的价值,另一方面这20%的股份通过一次“二传手”恰好卖给了其他企业,这当中是不是存在利益输送?金凌公司则不承认这个猜测。金凌公司代理律师确认了每股6.7元的转让事宜,并称“公司以原价将股份卖给其他职工的做法符合公司章程,至于其他职工的转卖与公司无关,公司并没有从中获利。”
诉讼在所难免。2007年,43名金凌公司的前股东将老东家告上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股东大会作出的修改章程决议无效。
C
抗诉后重审
官司之 变
两审均败诉
检方来抗诉
-工商部门对新章程说不
-检方抗诉提出不同观点
2008年初,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半年后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结果。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就在二审结果出来后,金凌公司的修改章程行为,却在工商局碰壁。
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鲁民说,金凌公司向工商部门报送修改后的新章程后,收到栖霞区工商局出具的一份《行政指导意见书》。意见书中指出,我国法律规定,公司股东资格的丧失主要有以下情形:1.自然人股东死亡或法人股东终止;2.股东将所持有的股份转让给他人;3.法院判决强制转让。
工商局明确指出,股东资格并不因为股东不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而丧失。更严厉的是下面这句话:股东的股权具有财产权的性质,股东对合法拥有的财产享有排他性的占有权利,同时公司章程也应作出有利于这种财产权保护的相应规定,而你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离开公司必须强制转让股权的规定,明显侵犯了你公司不同意该条款股东的权利。
工商局收下了备案,但给出了三点说明和建议:一、公司章程备案并不保证公司章程的合法性,我局出具的《备案通知书》并非公司章程合法性的证明文件;二、本次备案的公司章程第五十六条并不能作为你公司今后办理有关股权转让登记的法律依据;三、建议你公司尽快召开股东会讨论修改上述章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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