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的建议至今没有被公司采纳和实施,但是也没有登记该公司的新章程。
小股东们难以平复心情,他们走上了漫长的申诉道路。今年10月,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终于出具了民事抗诉书,针对此案提出了不同的观点。省高级法院指定南京中院对此案进行重审。
庭审之辩
观点再交锋
期待新判决
-检方认为适用法律错误
-股权的私有属性是焦点
“我院审查认为,法院判定金凌公司针对离职股东权利义务失衡,通过股东会决议对公司章程第五十六条进行修改的问题,属适用法律错误。”昨天上午,检方在法庭上表达了观点。
在此案的一审二审中,法院断案的一个重要观点是“公平”:在改制之初,一些员工曾经没有参加改制,他们拿到经济补偿金后离开了公司。而43名员工参加改制取得企业股权后不久就离开企业,如果他们还可以保留股权的话,那么就会产生与未参加改制职工之间权利义务失衡的状况。
对此检方认为这不值得考虑。“因为金凌公司改制前,员工享有是否参加改制的选择权。而公司原章程就规定,参加改制的职工离开改制企业可以保留股权。那么选择不参加改制的职工,是清楚知道这一点的,因此不存在未参加改制的职工权利义务严重不平衡的情况。”表达完观点后,检察官继续留在法庭上观看王先生和金凌公司的辩论,不过这样的辩论并不新鲜。
金凌公司的代理人是南大商学院教授吴建斌。他认为,根据改制文件,参加改制的职工要与改制企业签订3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其根本目的是让改制企业能够稳定发展,不能出现改制职工将股权分解、解散改制企业后走人的情况;另外,修改章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体现了在职股东的善意,股东会决议所作的章程修改,仅仅表达要让离职股东转让股份,其价格极其合理,如果不参加改制,按协议解除,仅仅只能获得经济补偿金,可以说原告从公司的收购股份中可以获得利益。
代理王先生出庭的律师方磊说,公司法并不能干涉到私权,股权属于公民的私有财产,利用公司章程来强制收回股东股权是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
目前此案仍在审理过程中。 记者 马乐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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