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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完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 助力小微企业融资发展(2) 查看下一页

2012年04月12日 10:53 来源:金融时报 参与互动(0)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指出,金融担保制度的发展与中国商事审判工作密切相关。司法统计数据显示,近五年来,全国法院年均审理商事纠纷案件约170万件,其中有60%左右是借款和担保类金融纠纷案件,足显金融纠纷案件在商事审判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又往往与民间借贷活动密切关联,备受中央和社会各界关注。

  奚晓明说,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尤其是推动担保法律制度的变革和创新,可谓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近年来,在金融界和法律界的共同努力下,我国担保和法律制度发生了较大的变革和创新。其中,担保物范围的扩大、担保物权公示制度的完善、抵押权实现方式的便捷以及动产浮动抵押、最高额动产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担保方式的创新,均已体现在《物权法》第四编担保物权编中。但实践中,仍有不少问题没有得到妥当的解决,最高法院正在起草的《〈物权法〉担保物权编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就是要解决担保物权交易实务中的具体问题。同时,为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不少金融机构在遵循传统的典型担保方式进行融资的同时,不断尝试和创设新型的非典型担保方式,例如让与担保、商铺租赁权担保、出租车经营权担保、银行理财产品担保、保理、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等。对于实践中出现的非典型担保等新型担保方式,最高法院正在积极进行调研。初步意见是,根据《物权法》第15条规定的区分原则,在当事人通过合同创设新型担保物权时,除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在合同效力认定方面,应依契约自由原则,只要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等情形,不宜轻易否定非典型担保合同之效力,以满足担保实践之需要,拓宽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

  世界银行集团国际金融公司副总裁Nena Stoiljkovic女士指出,小微企业融资难是世界范围内的难题,全球大约有25亿人口得不到正规金融服务。在新兴市场,大约有2亿至5.5亿的小微企业无法得到正规金融机构的信贷服务或得不到足够的服务。从广义上讲,金融基础设施是指为实现活跃和高效的金融中介活动而建立的系统、机构、技术和标准。在任何经济体中,金融基础设施都是金融体系的一个核心组成部分,也是为了向更多的小微借款人提供金融服务而不可或缺的工具之一。国际研究表明,良好的金融基础设施有助于帮助市场参与者转移资金、保持资产价值、降低信息不对称、激励客户、降低交易成本、避免过度负债。例如,担保物权制度能使信贷机构用动产作为担保品,并能够清楚地了解是否已经有其它权利人在一项动产上建立了权益。

  她进一步表示,2011年完成的中国担保物权改革后评估的结果也肯定了中国在担保物权改革方面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在过去4年多的时间里,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应收账款质押公示系统和融资租赁公示系统已经累计登记了近60万笔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和租赁交易。交易所涉及的融资总额超过3.5万亿美元,其中超过1万亿美元的融资提供给了中小企业。

【编辑:曹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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