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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完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 助力小微企业融资发展(4) 查看下一页

2012年04月12日 10:53 来源:金融时报 参与互动(0)

  赖金昌说,今后几年改革的方向包括,尽快推动最高法院出台《物权法》担保物权编的司法解释。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司法解释中要明确“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不是一个法定的义务,只是商业选择。人民银行已经实现应收账款质押的互联网电子登记,这是中国有史以来第一个电子式的担保物权登记,希望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对存货、机器设备等动产融资也能建立全国性的互联网登记。

  他进一步表示,据国际金融公司金融基础设施技术援助线负责人Tony Lythgoe介绍:75%的中小企业都认为获得融资是很困难的,这限制了他们发展的能力,最终也限制他们创造更多就业机会的能力。贷款人为什么不愿意借款给中小企业,是因为成本比较高,信息也不对称。但是,通过金融基础设施可以大大降低交易成本,方便信息的收集,降低风险。国际经验表明,金融基础设施好的经济体中,获得信贷也更容易。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副主任汪路指出,除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外,人民银行的融资租赁登记系统涉及到权属关系登记,在国内是首创。以上两个系统的先进理念基于互联网非常便利、低成本的特点,作为服务动产融资业务的重要金融基础设施,为小微企业信贷发挥了基础性的保障作用。登记机构对登记要素只负形式审查责任,不负实质审查责任,登记本身的真实性可以由登记用户自行负责。动产担保融资很有发展潜力,已经蓬勃发展起来,特别是对保理也进行登记,去年保理的登记量首次超过应收账款质押登记量。

  汪路说,动产融资登记不仅仅是个简单的IT技术系统,需要配套法规。这些年,在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有所进展,如“一行三会”出台193号文,银行业协会出台保理相关规范,天津、武汉等地方政府也制定了相关指导性文件。去年下半年,天津市高院出台了一个租赁登记方面的审判指导意见,对确立租赁登记司法效力进行了有益尝试。实际上,两个系统登记的司法效力,经过长时间的实践,已经获得了广泛的共识。建议未来我国应该统一动产担保物权的登记公示系统,大大降低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

【编辑:曹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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