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监督员制度10年探索渐入佳境 工作神圣非作秀(2)
株洲市检察院研究室主任徐卫刚:检察体制外选任人民监督员
本报记者李恩树
2004年,株洲市检察机关开始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但也认识到了选任方式不科学导致选任的人民监督员公信力不足的问题。
2009年4月,株洲市检察院按照“优化选任机制、扩大监督范围、创新监督方式、提高监督效果”的改革思路,在株洲全市开展人民监督员选任方式改革试点工作。
在株洲市检察院研究室主任徐卫刚看来,此前的选任方式并不科学,人民监督员由被监督机关检察院选出,其独立性和公信力受到社会质疑。
针对于此,作为外部监督机制的人民监督工作,必须脱离检察机关的“依附”而保持其监督的独立性。
“我们在外部成立独立的人民监督员选任委员会,成员由株洲市政法委、检察院、人大内司委、政协群团法制委、总工会、团市委、妇联、法学教研机构、新闻媒体、工人、农民中选派代表组成。”徐卫刚介绍,选任委员会独立于检察机关,具体负责人民监督员的选任、解除和增补等工作。
同时,还优化了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条件,将人民监督员的报名方式由过去的单位推荐改为单位推荐与个人自荐相结合,而且不再局限在“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政策、法律知识”的框架内,不懂法律的人也可以参与。口子放开后,数据显示,报名的206人中,有7成多是自荐而来。
徐卫刚指出,按照规定,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范围主要是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中的“七种情形”,除拟撤销案件和拟不起诉外,其他“五种情形”属于动态执法,人民监督员难以知悉并实施监督,所以这就致使人民监督员在实践中可实施监督的案件很少。
“所以我们决定在法律框架内,适当扩大其监督范围。”徐卫刚说,“对于一些敏感案件、未成年人案件,我们让监督员介入,让监督员代表公众了解检察、支持检察院的工作”。
“人民监督员制度只是流于形式”、“走走过场而已”……针对此前社会上主要质疑的声音,徐卫刚认为是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保障力度还不够。
为此,在2009年的改革中,株洲市检察院开始实施人民监督员的异地监督制度,避免人民监督员在监督本地检察工作时“不敢监督”的问题。
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能否得到重视或认可,是检验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工作是否具有权威性的重要指标,也倍受关注。
株洲市检察院的做法是设定了备案制和审查制,规定基层检察院不同意人民监督员意见的案件必须上报市检察院审核,由市检察院指定专人对案件进行实体、程序审查,不采纳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的必须由检察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株洲市检察院实施改革3年来,人民监督员不同意检察机关拟处理意见的案件7件13人,检察机关经过研究全部采纳了人民监督员的意见。
截至2012年4月,株洲市共82名人民监督员已异地监督“三类案件”45件47人,属地监督刑事和解、刑事申诉、刑事赔偿等案件和事项210余件,受邀参与检务督察和其他执法活动130余人次,提出意见和建议23条。这项走在前列的改革,被誉为“株洲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