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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18日 08:25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湖南省检察院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刘力新:“外部化选任”正全省推行

  本报记者李恩树

  2011年2月,经湖南省编委批准,湖南省检察院专门单设了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定编8人,现已配备7人,人民监督员的联络及服务工作是其主要职能之一。

  今年年初,湖南省检察院决定在省院和各市州院全面推行“选任委员会”选任人民监督员工作,并根据最高检的规定和株洲人民监督员选任改革的实践经验制定了《湖南省检察机关选任人民监督员工作实施方案》,印发全省执行。方案明确了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方式、选任条件、名额要求等。

  刘力新介绍说,目前全省除一个市检察院外,其他各市州院均已按照方案的要求完成了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

  湖南省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工作已经完成,选任114名人民监督员。

  “只有逐步实现人民监督员产生方式的外部化,才能保证监督主体的独立性。”刘力新说,这项制度在全省全面推行的信心源泉,来源于株洲试点取得的实效。

  从十几人到114人——湖南省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数量突飞猛进。但最终人数该如何确定才能保证不多不少,让制度的推行者们煞费苦心。

  “关于人数,当时我们也很纠结。选多了,其平均参加监督活动的机会就少,组织起来也麻烦;选少了,由于人民监督员有本职工作,所以可能请不到人,也不好组织异地监督。”刘力新说,“最终,我们根据湖南的地域、案件规模等实际情况以及株洲的试点经验,合理确定了人民监督员的名额及地区分布。”

  据刘力新介绍,湖南省检察院把人民监督员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人民监督员参加监督活动,对人民监督员的交通、食宿适当补助,工作补助每天100元。

  从人民监督员制度来看,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为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的“七类情形”,拟撤销案件、拟不起诉案件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的主体是检察机关,对其他“五种情形”的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由人民监督员提出而启动。

  由于湖南省院、各市州院近几年来撤案、不诉案件很少,所以人民监督员可监督的案件也很少。

  为解决此问题,刘力新认为,对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可进行探索,可以将案件当事人不服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的其他刑事案件、公安机关提出复议复核的不捕、不诉案件纳入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同时可将职务犯罪案件当事人设为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提起的主体。这样一来,就可以解决监督案件数量不足的问题,也能较好地化解刑事案件不捕、不诉存在的社会矛盾。

  2010年10月以来,湖南全省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共监督案件384件,其中拟维持原逮捕决定的4件、拟撤销案件的74件、拟不起诉的306件,经人民监督员独立评议和表决,同意检察机关案件承办部门意见的369件,不同意的15件,采纳2件。

【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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