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上一页 人民监督员制度10年探索渐入佳境 工作神圣非作秀(4) 查看下一页

2012年10月18日 08:25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株洲荷塘区检察院反贪局教导员罗向阳:我们尊重人民监督员的意见

  本报记者李恩树

  今年5月份,一名企业员工涉嫌受贿案被株洲市荷塘区检察院作撤案处理。此前,此案曾引起人民监督员和承办干警的争论。

  罗向阳是该案件的主要承办人,据他介绍,该国企安全处4名工作人员在办理车辆保险时,长期收受某保险公司贿赂,时间跨度长,但金额不多,每年每人约千元左右,最多的一年每人曾收受6000余元。

  该案由当地纪检部门发现并移送检察机关,罗向阳说:“当时他们4人主动向纪委坦白,并退回了赃款。我们觉得案子不大,赃款不多,犯罪嫌疑人表现较好,拟作撤案处理。”

  按照规定,对于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拟撤销案件的、拟不起诉的以及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刑事赔偿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的情形的,人民监督员要进行监督。

  按照监督程序的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3名以上的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监督,参加监督的人民监督员推举一人主持会议。案件监督评议时,首先由办案人员汇报案情,并说明拟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出示相关案件材料或者播放相关视听资料,人民监督员可以向案件承办人提问,然后进行评议和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表决意见。检察机关经过讨论研究,可以采纳或不采纳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不采纳的,要向人民监督员说明理由。

  遵从规定,在荷塘区检察院对该案提出拟撤案意见后,将拟处理意见、主要证据目录、相关法律规定等材料报到株洲市检察院,由市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随机抽取3名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评议。

  在监督评议会上,人民监督员提出许多问题,其中一个意见是“如果他们是国家公职人员的话,必须要进行处罚”。

  “该企业从2005年开始改制,4人也从国企员工变为非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时身份发生了改变,这牵涉到法律认定问题。”针对此,罗向阳引用了司法解释,向人民监督员进行了解释和说明,最终,人民监督员认同了办案人员的意见,同意了撤案处理。

  “如果他们不同意,我们就不能撤案,要报上级检察机关审核。”罗向阳说。

  “我们很尊重人民监督员的意见,这促进了我们依法办案,多了一道监督程序,使执法更规范。”罗向阳说,“虽然人民监督员不一定是学法律的,但是通过材料也能看出证据方面有没有瑕疵,通过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将我们的办案工作置于阳光之下,它起到最重要的作用是促进司法公正”。

【编辑:张志刚】

>国内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