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再次回应争议:禁散布隐私不等于禁人肉搜索——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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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再次回应争议:禁散布隐私不等于禁人肉搜索
2009年01月24日 12:41 来源:法制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如果你爱他,把他放到人肉引擎上去,你很快就会知道他的一切;如果你恨他,把他放到人肉引擎上去,因为那里是地狱。

  虐猫事件、死亡博客案件,乃至周正龙、周久耕事件……“人肉搜索”这一听起来含有几分“诡异”的名词背后,让很多人因赤裸裸地被“揭露”隐私而身陷囹圄,同时也通过网民的监督,让很多事件的真相得以浮现,正义得到伸张。于是,有人拍手叫好,有人恨之入骨。

  1月18日,含有对利用互联网散布他人隐私,或者侮辱、诽谤、恐吓他人行为作出具体罚则的《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经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批准通过。

  该条例规定,未经允许,擅自散布他人隐私,在网上提供或公开他人的信息资料,对发布者、传播者等违法行为人,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违法的最高可处罚款10000元;情节严重的,六个月内停止联网或停机整顿;一些违法的单位,还可能面临吊销经营许可证或取消联网资格的处罚。

  由于该条例涉及“人肉搜索”和保护他人隐私的法律问题,一经当地媒体关注和报道,引起了各方热议。

  网民反对立法者表示始料未及

  19日,《扬子晚报》一则以《徐州立法禁止人肉搜索》为题的报道一经发布立即引起了网民的强烈反响,很多网友立即表达了激烈的反对声。

  据人民网当天的一项网上调查显示,在4万多网友投票中,超过六成网友对立法禁止人肉搜索表示了反对,而同意的仅不足4%,另有近三成的网民则表示应对人肉搜索完善立法。

  记者联系了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一位工作人员对记者表示,该报道将刚刚获得批准的《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简单地与“禁止人肉搜索”划上了等号,已经造成了网民对该项立法具体内容的误读。

  他表示,该条例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省人大常委会审查的是该条例的合法性问题,目前已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并不存在与上位法抵触的问题。

  随后,记者在联系徐州相关部门采访的过程中,并不十分顺利。先是徐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办公电话几乎是整个下午都一直无人接听,后记者试图从侧面联系他们,却被告知因为网上“铺天盖地”的质疑声,徐州市有关部门“始料未及”,面临着“从未有过”的压力,对媒体采访十分“谨慎”。

  人大回应未直接针对人肉搜索

  20日上午10点,记者再次拨通了徐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办公电话,终于联系到了该委主任冯涛。

  对记者反映的前日难以联系采访的情况,冯涛表示,一直在开会,并没有回避媒体采访的意思。对部分媒体和网民将禁止利用网络散布他人隐私,等同于禁止人肉搜索的理解,他表示了“这不正确”的态度。

  冯涛坦率地透露说,立法过程中的确讨论到了人肉搜索的问题。

  “人肉搜索有好有坏,好的方面是的确发挥了舆论监督和公民监督的作用,还在打击腐败行为、揭露犯罪等方面发挥了作用,但由于确实存在着很多‘过火’现象,尤其是很多人没有全面了解情况就无端谩骂、诋毁骚扰,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侵犯他人隐私权的情况。”

  “但通过网络正当反映一些违法犯罪问题,这是公民法定的行使监督权的一种形式,我们不可能禁止,更不可能对网络上的‘声音’采取‘封杀’手段去‘堵死’。所以,在立法中并没有任何条文直接针对‘人肉搜索’,何况在这方面还的确存在很多立法障碍和限制。”冯涛说。

  冯涛认为,整个立法过程“十分正常”,和其他立法一样,并没有任何“特殊的背景”,而且内容和上位法不存在任何冲突。

  据他介绍,徐州是公安部确定的全国计算机系统安全管理的试点城市之一,2006年市人大就将该条例的起草制定列入了立法计划。经过立法调研,2008年进入了实际制定程序,2008年12月12日,徐州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该条例,随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该条例通过前进行了初步审查,并征求了省政府法制办、省公安厅、省文化厅等有关部门以及部分省人大代表、立法专家的意见。

  针对公众对该条例的误读,冯涛表示,正在着手起草一个材料,详细说明具体的立法背景和目的,以尽快消除误解。

  而针对立法束缚住了人肉搜索监督官员腐败的手脚等质疑声,冯涛则表示:“公民通过正常途径行使监督权,通过合法渠道提供一些违法行为的线索,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但是,这样的权利不能滥用。尤其是与事情本身无关的个人信息。行使监督权要有度。”

  直接影响拉开法律规范的帷幕

  的确,打破时间和空间的束缚,利用网络在点击鼠标的短短几秒钟,就可以“激起千层浪”,揭露某事件的真相,这种网络交往形式已经逐步成为了人们社会生活的一部分。

  “有具体的社会交往形式,就应当有法律去监督和制约它。”一位法律专家认为,“人肉搜索也一样不能没有约束,否则会导致非法滥用,以及引起社会的猜疑、人与人间的不信任、甚至是社会恐慌。”

  记者了解到,1994年国务院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以及1997年12月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对网络安全管理和保护都有了原则性的规定,明确禁止捏造、歪曲事实散布谣言,以及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此后,全国各省市也先后出台了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条例,对电子邮箱、账号密码,以及个人信息等大都作了保护性规定,对利用计算机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也都明确禁止。

  事实上,人肉搜索引擎从诞生起就不可避免地触及到隐私问题,有些甚至演化成为“网络暴力”,因为个人只要在网络上留下有关个人信息和隐私的“蛛丝马迹”,就有可能被他人通过技术手段“揭露”。

  而“网上舆论”中,大多数人对“人肉搜索”持“肯定”和“支持”的态度。可当自己也遭遇了“人肉搜索”时,他们身心遭受的窘境可谓尴尬。

  据网易的一项调查显示:“你担心被人肉搜索吗?”超过80%的网民表示“不担心,我又没做亏心事”。但有近15%的网民则表示“担心,但反对立法禁止它”。

  “既然已经出台了法律,对人肉搜索多少会有一些制约。”一位网民坦陈。

  据了解,就在条例获得批准前,徐州市向江苏省人大法制委提出了具体的审议意见:当前,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情况比较严重,非法盗取他人账号、密码,网络黑客攻击他人系统时有发生,计算机病毒、木马等破坏性程序大肆传播,淫秽、色情、暴力、诈骗信息屡禁不止,散布、传播谣言以及擅自公布他人信息等危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较为突出,已经成为人民群众十分关注的热点问题。

  制定禁止性规定,目的为了保障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维护互联网上网秩序,营造洁净的网络空间。冯涛说,既然法律已经出台,将研究具体执行的细则。

  记者连线了徐州市公安局,一位工作人员对此认为,以前公安局也时常接到过一些网上侵犯隐私、诋毁他人行为的举报,但一般都应当依法由法院按照民事纠纷立案处理,实际上效果并不明显,公安机关惩处违法行为的手段十分有限。而条例公布后,公安机关将可以直接对违反条例的行为人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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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吴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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