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将对优秀民政科研创新成果进行奖励——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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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部将对优秀民政科研创新成果进行奖励
2009年01月24日 14:40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中新网1月24日电 据民政部网站消息,为充分调动广大科研人员从事民政科学研究和产品研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民政科学技术进步,提高科技对民政事业发展的支撑能力,民政部决定对优秀民政科研创新成果进行奖励。

  民政科研成果创新奖奖励范围和条件包括:

  (一)在民政理论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领域中,阐明某一自然或社会现象、特征和规律,形成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知识,具有重要科学价值并得到学术界公认的科学研究成果;

  (二)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取得的并对改进民政工作和推进民政事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技术成果;

  (三)应用于防灾减灾、康复辅具、殡葬等领域,具有创新性并取得显著效益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等科学技术成果;

  (四)在应用、推广、转化防灾减灾、康复辅具、殡葬等民政科技成果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研究成果;

  (五)应用信息化技术等现代科学技术提升民政工作手段和装备技术水平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研究成果;

  (六)为推动民政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在民政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法规、标准等方面,具有前瞻性、前沿性和创新性,并在实践中得到应用、取得良好效果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正在研究尚未完成的成果,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成果,以及已获得其他省(部)级科技奖励的成果,不能纳入民政科研成果创新奖励范围。

  各省级民政厅(局)和部直属事业单位、部管社团负责组织本地区、本单位民政科研成果创新奖项目申报工作,具体程序和要求是:

  (一)申报。由各项目承担单位填写《民政科研成果创新奖申报书》(电子表格可从民政部网站rjs.mca.gov.cn下载),并按照以下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1.属于基础研究类项目的,须提供发表的论文或出版的论著、论文(论著)被收录和被他人论文(论著)正面引用证明以及检索报告书。

  2.属于产品、技术开发与推广应用类项目的,须提供知识产权证明、技术评价证明(验收报告、科技成果评估报告等)、完整的技术资料和实验总结报告、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有关用户出具的成果应用证明材料。

  3.属于软科学研究类项目的,须提供软科学成果研究报告、软科学项目立项和结题验收证明、省级以上实际应用或采纳单位出具的证明。属于标准研究制定项目的,还必须提供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批准发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正式文本。

  项目申报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申报书和有关证明材料合订成册,准备一式10份,分别装入纸质档案袋,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汇总推荐。档案袋封面须注明项目名称、完成单位、推荐单位和资料清单。

  (二)审核推荐。各省级民政厅(局)和部直属事业单位、部管社团要做好本地区、本单位奖励项目材料的审核,确定是否符合奖励申报范围和条件、是否存在知识产权纠纷、材料是否齐全以及主要完成单位和完成人资格及排序是否符合规定等;在此基础上,根据项目成果创新性、科学技术水平和推广应用情况,提出客观、公正的推荐意见,并于2009年2月15日前(以邮寄方式报送的,以当地邮戳日期为准)将本地区、本单位奖励申报材料分类汇总后,正式报送民政部人事司教育科技处,电子版发送至jkrj@mca.gov.cn。逾期不受理。

  民政系统外单位或个人申报的奖励项目,原则上按照属地化管理由当地民政部门负责审核推荐。在京高等院校和中央国家部门所属单位申报的奖励材料,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直接报送民政部。

  (三)推荐指标。申报民政科研成果创新奖项目实行限额择优推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国老龄办,各部属科研单位分别限报2项基础研究类、2项产品、技术开发与推广应用类和2项软科学研究类奖励项目,其他部属单位和部管社团分别限报1项基础研究类、1项产品、技术开发与推广应用类和1项软科学研究类奖励项目,请严格按照上述指标组织好申报推荐工作。

【编辑:吴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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