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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总参解读现行退役士兵安置 详解优惠政策 查看下一页

2013年11月29日 13:19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11月29日电 据民政部网站消息,民政部优抚安置局、总参谋部军务部以问答形式对现行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规定进行解读,其中涉及服役期间立功、因公致残、大学生入伍等情况的士兵退役后安置政策,以及退役后政府安排工作、自主就业、支取退役金、社会保障等政策安排。

  以下是民政部、总参发布通知及问答全文:

  按语:

  今年是2011年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政策实施后征集的首批义务兵退出现役的第一年。为方便即将退出现役的士兵准确掌握安置政策,合理选择安置方式,民政部优抚安置局、总参谋部军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士兵服役条例》、《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民政部总参谋部等部门关于深入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78号)、《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退役士兵档案移交审核工作规程(试行)》(参务〔2013〕360号)、《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3〕158号)、《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13〕163号)等政策文件,以问答形式对现行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规定进行解读,供退役士兵、军地有关部门了解掌握、贯彻执行。

  民政部优抚安置局 总参谋部军务部

  2013年11月18日

  退役士兵安置政策问答

  

  1. 退役士兵包含哪些对象?

  答:退役是与现役相对的。现役士兵是依照法律规定,经兵役机关批准服现役,并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被授予相应军衔的义务兵和士官。他们退出现役后,称为退役士兵。

  2. 士兵退出现役的条件是什么?

  答:《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四十二条对士兵退出现役作了规定,即,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出现役:(1)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未被选取为士官的;(2)士官服现役满本级规定最高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在本级服现役期限内因岗位编制限制不能继续服现役的;(3)服现役满30年需要退出现役的或者年满55周岁的;(4)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5)患病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6)因军队编制调整需要退出现役的;(7)因国家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8)士兵家庭成员遇有重大疾病、遭受重大灾难等变故,确需本人维持家庭正常生活,经士兵家庭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证明,经师(旅)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退出现役的;(9)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经师(旅)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退出现役的。

  3. 实行全程退役的士官,退出现役的条件是什么?

  答:《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对实行全程退役的士官退出现役的条件作了规定,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在本级服役期内各个年度安排退出现役:(1)家庭成员遇有重大变故,经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证明,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2)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3)患病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经军队医疗体系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4)年度考评不称职的;(5)受降职、降衔以上处分的;(6)留用察看期满后拒不改正错误的;(7)受刑事处罚未被开除军籍服刑期满或者被处劳动教养期满后不适宜留队服现役的;(8)图谋行凶、自杀或者搞其他破坏活动,继续留队确有现实危险的;(9)因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的。

  凡符合上述第(6)、(7)、(8)项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可以随时安排退出现役。

  4. 退役士兵安置由哪个部门负责?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目前,负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5. 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后城镇兵与农村兵的安置政策还有区别吗?

  答:改革后,城乡退役士兵享有同等安置待遇。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差别仅与服役贡献挂钩,而与入伍时的户籍性质无关。

  6. 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后是不是所有退役士兵政府都不负责安排工作了?

  答:不是。改革后,退役士兵的安置方式主要有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四种。符合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仍然可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7. 改革后哪些退役士兵还可以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4)是烈士子女的。

  2011年11月1日前入伍的士兵可按入伍时的政策执行。

  8. 退役士兵的“服现役年限”如何计算?

  答: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士兵服现役年限“自兵役机关批准服现役之日起,至部队下达退役命令之日止计算”。士兵在服役期间被处以刑罚、劳动教养的,服刑和劳动教养时间不计入服现役年限。

  9. 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战时”如何理解?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五十一条规定,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上述情况下荣立的三等功,按“战时三等功”认定。

  10. 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退役士兵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吗?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服役期间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退役士兵,可以选择按《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政策由政府安排工作或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后(2011年11月1日以后)入伍、服役期间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退役士兵,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

  11. 退役士兵安置地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般情况下,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也可以易地安置。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如果退出现役后不复学,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12. 退役士兵符合哪些条件可以易地安置?

  答: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1)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2)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3)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13. 因战致残的退役士兵可以申请易地安置吗?

  答:可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1)因战致残的;(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3)是烈士子女的;(4)父母双亡的。

  14. 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的退役士兵可以随配偶易地安置吗?

  答:按规定符合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的中级士官、年龄超过28周岁的男士官或者年龄超过26周岁的女士官以及烈士子女、孤儿或者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士官,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15. 如何理解“结婚满2年”的规定?

  答:结婚满2年,是指自士官夫妻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并领取结婚证书之日起,至士兵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满2周年。

  16.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能不能享受与安置地士兵同等的安置待遇?

  答: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17. 退役士兵易地安置条件中的因战致残,是如何界定的?

  答:因战致残主要是指因作战、训练和执行任务造成的残疾。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只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都可以评定为因战致残:(1)对敌作战负伤致残的;(2)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伤害致残,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折磨致残的;(3)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致残的;(4)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实验致残的;(5)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致残的。

  18. 烈士子女退役士兵是如何认定的?

  答:士兵的父亲或母亲有一方被批准为烈士的,士兵本人即为烈士子女。士兵与其养父、养母收养关系依法确立,其养父、养母有一方被批准为烈士的,也是烈士子女。

  19. 退役士兵申请易地安置由什么机关批准?

  答: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易地安置的,由该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由政府安排工作、供养的退役士兵,符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易地安置条件的,由军队大单位汇总上报总参谋部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并经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审批后下达计划。作退休安置的,参照退休军官的有关规定执行。

  20. 退役士兵申请易地安置的程序是什么?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由本人申请,军队相关单位审核,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按民政部办公厅、总参谋部军务部《退役士兵档案移交审核工作规程(试行)》(参务〔2013〕360号)的规定执行。具体是:

  (一)随配偶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需提供结婚证原件、配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原件(或集体户口复印件盖户口专用章)、工作单位证明信(无工作单位的由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

  (二)随父母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需提供父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原件(或集体户口复印件盖户口专用章)、工作单位证明信(无工作单位的由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

  (三)随配偶父母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需提供配偶父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原件(或集体户口复印件盖户口专用章)、工作单位证明信(无工作单位的由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结婚证原件、配偶与其父母的关系证明。

【编辑:高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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