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开发商一房二卖首次被判赔房价上涨损失
案情:2004年8月,北京市通州区消费者杨女士与北京实地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内部认购协议,购买由该公司正在开发的一套商品房。协议签订当天,杨女士支付了房屋首付款18.8万余元。然而,协议到期之后,实地公司一直未主动通知杨女士交付房屋及换签合同。随后,杨女士得知自己认购的房屋被开发商卖给他人。为此,杨女士诉至通州区法院,要求与实地公司解除内部认购协议,全额退还房款及利息。同时,杨女士还提出,从认购房屋至今,同地段的房价每平方米已经上涨了700元,自己如另购其他同等面积的房产,需多支出房款61250元。因此,杨女士同时要求开发商支付61250元的“房价上涨损失”。
结论:2006年6月3日,通州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支持了杨女士诉讼请求,判决开发商退还首付款本息,并赔偿房屋涨价费61250元。
突破:近几年,不少地方的房价一直处于上升态势。面对不断飙升的房价,一些开发商心态变得浮躁起来。已经与消费者签订了购房合约,房价一涨却又毁约。随着房价上涨,开发商这种恶意违约行为逐渐增多,此案绝非个例。如果纵容开发商的这种行为,对房地产市场秩序、对整个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将是一种破坏,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是一种亵渎。根据《合同法》,一方毁约造成另一方损失的,另一方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理应得到赔偿,就本案来说,可得利益就是房价上涨的那部分。一审法院不仅判决开发商赔偿购房者直接损失。还依法判赔购房者可得利益这种看不见的损失,从这一点分析,在当今遏制房价不断上涨的现实背景下,该案对遏制房地产市场投机行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具有一定的判例效应和现实意义。
4:乡下人与城里人“同命同价”
案情:2006年1月8日晚,身为农村户口的陈洪连、邬世荣夫妇开车回家的路上,一辆疾速行驶的货车撞了上来,夺去了邬世荣的生命。四川省成都市交通管理局认定:货车司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陈洪连与肇事方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据此,在包括交通事故在内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获得的赔偿是不一样的,也可以说是“同命不同价”。陈洪连觉得自己的丈夫早已融入了城市生活,肇事方则强调邬世荣是农村户口。协商破裂后,陈洪连把诉状递到了成都市高新区法院。对原告按城市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的主张,被告不予认可。
结论:2006年7月,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法院做出判决:被告以城市人口赔偿标准赔偿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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