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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瓶费采光权……消费者打赢的大快人心的官司(5)
2007年03月14日 17:59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9:自助游死者获赔20余万元

  案情:2006年7月7日,梁某在南宁时空网发帖,召集网友报名进行户外探险活动。受陈某邀请,骆某答应与陈某一同前往参与活动。7月8日上午,骆某在交付60元的活动费用后,前往目的地。7月9日上午7时许,山洪暴发,帐篷被山洪冲走,骆某亦被冲走,后被证实死亡。随后,骆某的亲属就赔偿问题将包括梁某在内的11名同行者告上法庭。

  结论:11月22日,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对死者亲属状告同行者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定被告梁某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6万元,其余11名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4.8万元。

  突破:目前,自助游过于随意,特别是召集人一般缺乏野外生存常识,如野外防范、规避危险和救助知识等,自助游不时出现意外事件。我国目前尚无明确法律法规对民间自发组织的户外自助游活动做出专门的规范。一旦发生意外,受害人的损失很难得到赔偿。此判决否定了自助出行者出行免责条款中包括生命自负的AA制“潜规则”。这就意味着,在今后的旅行中,发帖的牵头者将要对每一位旅行者的意外伤亡负起最大的责任,此判例对进一步规范目前户外探险或自助游活动将产生重要的影响。

  10:肇庆物价局撤销收取燃气初装费批复

  案情:2006年3月,广东省肇庆市“嘉湖新都市”小区的几名业主将肇庆市物价局告上法庭,认为其批准该小区向业主收取燃气初装费不合法。肇庆市物价局随后于2006年3月29日下发批复,撤销之前关于收取燃气初装费的批复,明确指出“不同意你公司(该小区开发商)收取管道燃气建设初装费”。

  但是,该小区开发商根本不理会物价部门的批复,直到2006年4月26日仍在收取燃气初装费。于是,肇庆市物价局又于4月26日向该公司下发《关于立即停止在房价外收取管道燃气建设初装费的通知》,首次以文件形式对燃气初装费“叫停”。文件指出,开发商“目前仍在房价外收取管道燃气建设初装费,违反了《价格法》第13条规定,已构成价格违法行为,必须立即停止该收费行为”。之后,由于肇庆市物价局迟迟未对“价格违法”进行查处,业主将小区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返还人民币3000元的煤气管道初装费。

  结论:2006年11月6日,一审法院端州区人民法院以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真实有效为由,判定业主败诉。2007年2月1日、2日,此案在肇庆中院二审开庭,原被告双方接受调解,对于业主们不要诉讼费和燃气初装费的利息,可将3000元初装费换作2500元,在物业管理费中抵消的要求,被告公司表示认同。

  突破:燃气初装费是市政燃气管网的建设费用。2001年4月16日,原国家计委、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规定,将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然而,不只在广东肇庆,违规收取燃气初装费、暖气初装费、水电入网费的问题,在全国普遍存在。(万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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