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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刮骨疗毒”式反腐败 力创铁腕治吏新图景
2007年07月15日 06:43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一个个高官相继落马,中国的反腐,在2007年令世界瞩目。

  反腐,这个早已深入人心的话题,其终极目的,是为治吏,为端正社会风气,清洁官场氛围。

  中纪委“八项禁令”快速过渡为两高司法解释,再次表明中国反腐倡廉、铁腕治吏的坚定决心。

  中国力创铁腕治吏新图景

  文/《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 王 琪

  7月10日上午,国家药品食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被执行死刑。他是继胡长清、成克杰、王怀忠之后,第四名被判处死刑的副部级以上官员,同时也是最高人民法院自今年1月1日收回死刑复核权后,第一个被执行死刑的省部级高官。

  在主张慎杀、少杀的刑事司法政策背景之下,郑筱萸被执行死刑,再次表明了中央反腐的坚定决心。

  似乎是一个巧合,就在郑筱萸伏法两天前的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利剑直指10种新型受贿犯罪。

  这是继5月30日中央纪委下发《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简称“八项禁令”)之后,司法机关为依法惩治受贿犯罪,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的一个重要举措。

  专家认为,从中纪委“八项禁令”到两高《意见》,开启了党纪和国法紧密衔接、快速过渡的新模式,表明了党和国家惩治腐败、预防腐败和铁腕治吏的决心和力度。

  两个“40天”的巧合

  国际舆论对郑筱萸被执行死刑这一记反腐重拳感到惊讶。7月10日当天,英国《泰晤士报》网站发表文章说:“此次司法过程快得异乎寻常。”日本《读卖新闻》11日的报道说:“判处部级干部死刑,在一审判决40天后就立即执行,是十分罕见的。”

  从5月2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郑筱萸死刑,到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郑执行死刑,历时40天。

  与堪称“神速”的司法审判过程相比,郑筱萸案“拔出萝卜带出泥”的侦查过程,则相对要绵长得多。

  从2006年12月郑及其妻儿因涉嫌受贿被正式立案调查,到今年3月中旬该案被移送到最高检,历时3个多月。

  审判速度之快,超乎人们意料之外。通过郑案,人们再次看到了中央在新一轮反腐斗争中的决心之大。

  而就在郑筱萸被执行死刑的两天前,两高针对10种新型受贿的《意见》已经出台,内容与中纪委“八项禁令”相吻合,从党纪过渡到国法,也正好历时40天。中纪委“八项禁令”发布于今年5月30日,两高《意见》发布于7月8日。

  “两高《意见》能在中纪委‘八项禁令’之后40天出台,可以说创造了一个奇迹。”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任建明在接受《检察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任建明说,这个“奇迹”的背后是司法机关的提早介入。在中纪委“八项禁令”出台前的酝酿阶段,两高《意见》的准备工作就已经同步开始了。

  任建明认为,中纪委“八项禁令”和两高《意见》两个文件,创建了纪律和法律之间紧密衔接、快速过渡的新模式。

  郑筱萸案暗合新型受贿

  对比两高《意见》中认定的10种新型受贿与郑筱萸的受贿手段,不难发现郑的许多做法,与在《意见》中被认定的一些新型受贿类型暗合。

  从1997年到2006年,郑筱萸的妻子受聘为浙江一药企顾问,领取每月2000元的薪资。郑的儿子在药企持有“干股”,接受企业“赠送”的奥迪轿车、购房首付款等共计人民币数百万元。

  郑筱萸通过妻子、儿子接受贿赂的这些行为,与两高《意见》认定的10种新型受贿中收受干股、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等暗合。

  据有关专家分析,由于我国《刑法》中关于受贿罪的立法比较粗放和原则,对当下出现的形形色色的受贿方式缺乏明确界定,给打击受贿犯罪带来了许多困难。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朱良酷此间说,两高《意见》中认定的新型受贿犯罪存在隐蔽性和复杂性,司法机关在实际案件办理中经常遇到争议。

  “我们遇到此类问题时确实很为难,定罪没有明确规定,不定罪又感觉放纵了腐败分子,在惩治腐败犯罪方面有一定难度。”朱良酷说。

  中国社会科学院教授陈泽宪认为,受贿犯罪花样不断翻新,已经不同于传统的受贿形式,而我国法律缺乏对这些新型受贿犯罪的详细界定。在这一法治背景之下出台的两高《意见》,将新时期各种各样的受贿形式进行了具体的认定,正好弥补了既有立法上存在的不足,能够帮助司法机关根据受贿犯罪形式的变化,不断改进打击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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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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