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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两厅局出新规 明起景区餐馆不得乱卖"野味"
2007年05月31日 08:23 来源:成都晚报

  记者昨日获悉,为保障广大游客的卫生安全,省卫生厅和省旅游局联合制定的《四川省旅游经营单位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从6月1日起施行。

  2002年,卫生部颁布了《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采用危险性评估原则将餐饮单位的信誉度分为A、B、C、D共四个级别。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将其分级标志悬挂在醒目位置。D级或没有等级的餐饮单位不得营业。明天起施行的《办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必须在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旅行社在接待旅游团赴“九寨沟—黄龙”“乐山—峨眉山”“都江堰—青城山”、卧龙和三星堆等旅游线时,应尽量安排游客到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达到B级以上的餐饮单位就餐。旅行社及导游人员不得统一为旅游团队购买路餐。

  《办法》规定,餐饮单位禁止经营不明野菜、野果、野草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在旅游旺季,每餐接待游客50人以上的宾馆(饭店),对食物进行预先品尝,并对每餐每种食品分别进行单独留样。景区内宾馆(饭店)设有自备式供水或二次供水设施的,应取得《饮用水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宾馆(饭店)要定期对饮用水进行水质检测,检测合格后才能提供饮用。公共场所应定期对室内空气和用品用具进行卫生监测。

  景区内的医疗废物要按规定收集、包装、运输和暂存,由当地集中处置单位统一回收处置;医院污水也要经无害化处理达标后排放。

  《办法》明确要求,各地卫生、旅游行政部门和旅游景区管理机构应制定卫生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景区管理机构应设立卫生管理部门,配备卫生管理员,负责景区内的卫生管理;4A级以上旅游景区应设立医疗救助机构,进行紧急救援。旅游景区管理机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发现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时,应及时向当地卫生局和旅游局报告。为解决游客进食与发病发生在省内不同行政区域,相关卫生部门将联合对事件进行调查处理,把突发事件可能带来的危害降至最低。(彭博喜 周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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