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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揭富豪犯罪的十大诱因 缺乏关注法律是关键(3)
2007年06月17日 14:43 来源:法制日报



黄宏生被判6年



张海被判15年

  金正公司老板万平一案,虽然外界有着各种各样的猜测,说什么股东之争,什么权力斗争等等,然而,万平的所做所为却是不争的事实。假如万平在处理资金问题方面法律意识更强一些,资金往来关系更明确一些,即使存在股东之争、权力斗争,万平也不至于落到锒铛入狱的下场。

  浙江超亚集团老板周超英,不仅将参股公司的资金挪作名为集体实为个人的公司使用,而且还将公司300万元资金划入个人账户并转存至两个女儿名下,办理与妻子的离婚手续。案发之后,周超英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

  “全国民办教育十大杰出人物”候选人之一、曾被媒体誉为“深圳陈嘉庚”的王庆茂,也因为挪用资金问题而失去了人身自由。

  民营企业家公私不分可能遭遇法律问题,国有企业的管理者如果公私不分,那就更是难免牢狱之灾了。清华大学退休教授、北京清华阳光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总经理、被称为“中国太阳能之父”的薛祖庆,将公司转让股份所得的公款110万元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并借给其亲属购买房屋,离职之后仍没有归还给单位,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构成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5年执行。

  以上案例说明,公私不分,是企业家的大忌。作为企业经营者,在周转、使用巨额资金的时候,更应该公私分明,往来清楚,手续完备。否则,当资金来源无法说清的时候,很可能就有牢狱之灾了。

  诱因5 骄横跋扈卷入黑道

  俗话说,有钱能使鬼推磨。一些老板完成原始积累并“发迹”以后,自然便会有形形色色的人物聚拢到身边来。一些来自官场“傍大款”的腐败分子,只要老板敢于行贿、请吃请喝、腐蚀拉拢,他们便可以置党纪国法于不顾,成为老板的“马前卒”,随时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老板效力。这些老板因此便认为自己“红道”有人。同时,一些来自社会上三教九流的人物也会前来投靠,只要老板能够给碗饭吃并可以做到“论功行赏”、“赏罚分明”,他们便会唯老板马首是瞻,随时听从老板的指示甚至“暗示”,指东向东,指西向西,要“收拾”谁就可以“收拾”谁。这些老板因此便认为自己“黑道”也有人。

  老板“红道”、“黑道”都有人,久而久之,便难免骄横跋扈,甚至为非作歹。如果真的到了这个地步,那么,他们将一步步地迈入违法犯罪的陷阱,最终不可自拔。

  如沈阳“黑社会”老大刘涌。刘涌早年就打打杀杀,但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随后更加有恃无恐。后来有了企业作支撑,他气焰大涨,不但行贿拉拢腐蚀党政领导干部,而且非法经营,欺行霸市,以暴力手段打击竞争对手,甚至还帮助别人“摆平”各种麻烦和纠纷,毁坏财物,直至惹下命案,终于难逃法网。

  从刘涌一案,不难看出刘涌从一个曾经的“优秀民营企业家”、“区政协委员”、“市人大代表”转化成为沈阳“黑社会霸主”的渐变过程,而且也可以看出刘涌从一般违法行为到死罪的这一由量变至质变的经过。

  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富豪,比较典型的还有吉林吉港集团公司监事会主席、曾任全国人大代表的桑粤春;深圳冠丰华集团公司董事局主席、曾获“全国十大扶贫状元”称号的陈毅锋;福州凯旋(中国)集团董事长、号称“福州首富”的陈凯;抚州联达经济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江西涉黑第一案”的“黑老大”熊新兴等。

  一些老板循“黑道”采用违法乃至犯罪的手段解决某些难题,即使一时不被国家法律制裁,也难免惹火上身,为“黑道”所累。

  如原全国青联常委、北京建昊集团董事长袁宝王景,据称他拥有37亿资产及下属60多家企业,被誉为“北京的李嘉诚”。袁宝王景先是雇佣汪兴走“黑道”找人干掉生意场上的竞争对手四川的刘某,随后把柄落在了汪兴手里,受到汪兴的敲诈和威胁,最终又不堪其烦,与其兄袁宝琦合谋,雇佣堂兄弟袁宝森、袁宝福杀了汪兴,结果两败俱伤,命丧法律。

  又如四川攀枝花市某钢材有限公司老板、拥有千万身价的富豪谭某,依赖当地“黑道老大”夏某“摆平”了自己公司遇到的一些麻烦,却招来了夏某更大的麻烦。夏某不仅以各种理由向谭某“借款”几十万元不还,而且发展到最后竟狮子大张口一次就索要一百万元。谭某拒绝,夏某便威胁要对谭某的家人、孩子下手。被逼无奈,谭某与其兄商量之后杀死了夏某,自己两兄弟也因此身陷牢狱。

  更可悲的是北京女老板凌女士,因为丈夫有外遇,她出资20万元找杀手去杀死丈夫的情妇,结果“黑道”杀手迟迟不肯动手,她便索要自己付出的佣金,协商未成,矛盾激化,凌女士反而自己丧命在“黑道”手下。

  在我国,所谓“黑道”大多由一些社会闲杂人员构成,目中无法律,头脑中也无“道”可循,他们眼中,只有钱财。富豪们一卷入所谓黑道,往往他们的钱财便首先被黑道盯上了。富豪们对此不得不防。

  诱因6 集权管理失职受贿

  一些企业家,通过多年的努力和打拼之后,终于建立起自己的企业王国。此时,如果他们忽视自我素质的提高,缺乏基本的民主观念和法律意识,不善于总结历史经验和吸取现实教训,就很容易自我意识膨胀,不同程度地寻找当“皇帝”的感觉。有的时候即使他不想当“皇帝”,也很难抵挡得住部分下属人员“奴仆”一般的追捧和奉承。如此一来,企业在管理上便会越来越走向个人独裁、家长制、集权专制的模式,而离现代企业制度愈行愈远了。

  企业在管理上越集权,企业家的责任越重大,其触犯法律的概率也就越高,距离牢狱之门也就越近。

  如三九企业集团创业者、原总裁、董事长、首席执行官赵新先。赵新先的个人意志在主导着整个三九集团。在规模最为庞大的时候,三九拥有的下属企业多达600余家,但是赵新先能够掌握的下属企业不过两百多家,其他的近四百家企业实际上成了他的包袱。在他“充分放权给下属企业”的管理策略下,下属企业的财务状况无法完全被了解,财务黑洞越积越多。三九集团最终陷入了极大的困境。在赵新先不得不退出三九集团的管理之后,在清查企业账目过程中,赵新先涉嫌经济犯罪的问题也暴露出来,最终使赵新先失去了自由。

  一名曾经显赫的企业家,以如此悲剧收场,实在令人叹息。追究赵新先犯罪的根源,集权管理,加之缺乏必要的法律意识,应是是其陷入今日困境的主要原因。

  企业家都是精于算计的人。吃亏的生意没有人愿意去做。许多时候由于政策、法律、体制等方面的原因,不得不使某些企业家尤其是国有企业的企业家个人“吃亏”,这个时候他们难免要想办法找回来,以求心理上的平衡,结果却不得不接受法律的制裁。

  正所谓国有企业存在的所谓“五十九岁现象”问题。许多国有企业的企业家觉得企业做大了、成功了,自己付出的太多,得到的太少,心理失衡,或者临近退休的时候,内心失落,便怀着侥幸的心理想给自己捞回一些,最终却将自己“捞”进了监狱,晚节不保,痛悔终生。比如褚时健、劳德容等典型人物。

  民营企业家存在如此心理,也会采取其他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利益,求得心理的平衡。如创维董事局前主席黄宏生。为了在香港顺利上市,便对公司做了账目处理,被香港联交所调查发现后,黄宏生补交了几千万元。但由于感到吃亏(持有一半股权却为整个公司“埋单”),心理不平衡,就采取“虚构业务”的方式,从公司又“捞回”了那几千万。公司内部举报引起香港廉政公署调查后,他又参与制造伪证(一份顾问合同),结果被验出写有合同的纸的生产日期居然在合同记载的签写日期之后,于是一切真相大白。最终香港法院判决黄宏生在牢狱中度过6年。

  诱因7 贪图暴利操纵证券

  中国证券市场的建立,可以说既为投资者提供了投资的机会,同时也为投机者提供了“豪赌”的机会。由于管理上的不到位和法律的滞后,一些人从中看到了机会,于是操纵股票,上下其手,在股市的振荡中牟取暴利。

  如德隆集团唐万新。法院审理查明:唐万新的上海友联通过金新信托、德恒证券等六家股权托管公司,以向客户承诺按期还本并支付高于银行同期利率的固定收益率的方法,吸收公众存款32658笔或与693个单位和1073名个人签订合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437亿余元,其中未兑付资金余额为167亿余元人民币。在操作过程中共动用了24705个股东账户,并采取连续买卖、自买自卖等方式,长期制造“老三股”价格异常波动,股票价格长期居高,获取大量不正当利益,非法获利达98.61亿元。

  2006年4月29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涉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和操纵证券交易价格非法获利的德隆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德隆总裁唐万新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因非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操纵上市公司或者证券价格的案例,还有被称为中国股市第一案的“中科创业”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案、“亿安科技”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案、大鹏证券公司前董事长徐卫国等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案、原“郑百文”董事长李福乾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案、“麦克特”欺诈上市案等。这些案例都导致一些富豪最终身陷牢狱。

  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顾雏军,在操作了一系列令人眼花缭乱的企业并购之后,2003年度甚至荣获中央电视台“中国经济年度人物”称号,风光无限。然而短短一年多时间,2005年7月底,顾雏军就被公安机关“请”了去,并被以涉嫌虚假出资罪、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挪用资金罪以及职务侵占罪等四项罪名,坐在法院的被告席上接受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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