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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洛宾"女儿"认为《家庭》纪实文章侵权起诉索赔
2007年06月15日 17:12 来源:中国法院网


 

    著名中国音乐艺术家王洛宾在“在那遥远的地方——银都之夜”晚会上演唱民歌《篮马车》。 中新社资料图 钱兴强 摄



 

    84岁高龄的中国歌王王洛宾,在北京举办60年舞台生涯祝贺会上翩翩起舞,纵情歌唱。 中新社资料图 钱兴强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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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家庭》杂志社因《王洛宾和前妻的情怨及“女儿”的由来》一文惹上名誉权官司,文中“女儿”李颖将其起诉到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据悉,朝阳法院将于6月16日下午开庭审理此案。

  原告李颖诉称,《家庭》杂志社于1999年初在上半月杂志刊登的名为《王洛宾和前妻的情怨及“女儿”的由来》属于侵权文章,并且该文章被在互联网站上发布,作者就是本案的第一被告李桦。李桦在文中把原告描绘成一个投机、卑鄙、贪婪的人物形象,例如“90年代,王洛宾走红以后,李颖知道了罗珊和王洛宾的‘秘史’,更加积极的扮演‘单线联络员’的角色”、“李颖开始编织自己是王洛宾女儿的梦”、“王洛宾不顾绅士风度,不留情面的把李颖轰出家门并严加警告:你若再来纠缠,我就送你去法院”、“王洛宾可能留下万贯家产,我们知道李颖不是王洛宾的私生女,更不是开封那个老太太的女儿。”……

  原告认为,该文系纪实文章,使用真人真名。而众所周知,自己与已故的歌王王洛宾以父女相称已有多年。所以,作为一名读者,无论是否认识原告,只要读过该篇文章,就会根据文中所对应的现实中的李颖产生贬低性评价,原告的社会评价因此而收到严重损害。由于无法承受巨大的精神痛苦,原告忧郁成疾,导致住院治疗。而被告的这种侵权行为直至2006年5月还在持续。为维护自身的权益,原告向法院递交了起诉书,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删除或销毁侵权文章;在发布过的报刊和互联网上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权;支付原告精神损失费1.5万元。(刘妍)


 
编辑:宋方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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