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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专家:养老金并轨是公务员工资改革必要条件(9) 查看下一页

2015年05月06日 10:49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  参与互动()

  与此同时,还要协调处理好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的分配关系,防止引发新的矛盾。尤其是义务教育、公共医疗单位工作人员,在国外这些人员是列入广义公务员范畴的,要统筹研究安排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改革和工资调整问题。

  如何走出历次改革的怪圈

  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涨工资是以企业相当人员薪酬水平及其变动作参考依据的。因此,公务员涨不涨工资、涨多少,都要参考企业相当人员也就是企业管理人员薪酬水平来决策,是一种比照追随机制。这里,要对公务员工资有一个正确的定位。

  按照国际惯例和新中国成立以来的通行做法,公务员工资水平大体处于社会平均收入偏上位置。按照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年鉴数据来看,目前公务员工资与国有企业平均工资比较稍低,与全部企业比高一些,但后一个差距比5年前明显缩小了。

  从这个角度比较看,适当提高一些公务员工资是有道理的。但这需要以清理整顿津贴补贴等为必要前提,即把制度外的转为制度内的,把暗的转成明的,在开了正门的同时一定要关上后门。因此,公务员工资调整必须以深化改革为充分必要条件,必须做到规范有序、公开透明。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曾对公务员工资进行过三次改革,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比较突出的就是历次改革陷入了一个“刚改革有效果,过几年回原状”的怪圈,即每次改革都取得一定成绩,但过几年原有问题又基本重新出现。之所以存在这样的怪圈,就是因为之前的工资改革缺乏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公务员工资制度是公务员整体制度中的一部分。现在,我国已经进入全面深化改革的新阶段,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多方面都要深化改革,而且处于改革的攻坚阶段,这其中,也包括了收入分配制度整体改革。在收入分配制度整体改革的进程中,当然也包括公务员工资制度的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在这样一个特定的历史阶段,如果我们还是头疼医头,脚疼医脚,那结果就是按下葫芦起来瓢。因此,应当向公众传达这样一种信息,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是整个收入分配制度整体改革的组成部分,中央和有关主管部门提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是将其作为收入分配制度整体改革的组成部分来统筹考虑的,绝不会单独搞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别的人员、单位、方面的相关工资制度、收入分配办法则不改革。

  只要我们坚持标本兼治的思路,坚持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相结合的原则,就一定能够走出“刚改革有效果,过几年回原状”的怪圈。

  (口述者系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研究员、原所长)

  中国劳动学会

  中国劳动学会是我国从事劳动科学与政策研究、咨询、宣传、培训和信息交流的学术团体。由从事劳动科学研究、教学、管理,并愿意为促进中国劳动科学研究事业发展做出贡献的机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其业务主管单位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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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次户籍改革,目的不在于刺激经济,而在于安定人心,是社会政策、政治谋略,而非经济考虑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治安学院

  治安学院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最早成立招收本科生,极具公安特色和发展潜力的公安业务学院。治安学院已经成为全国治安学的学术研究中心,引领全国治安学的学术研究方向。治安学专业已经成功组织了七次全国治安学学术研讨会与全国治安学院院长、系主任论坛,出版了6卷《治安学论丛》集。并多次主办、承办、协助组织国际性警务学术会议,在国内外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口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治安学院 王太元 采访整理/本刊记者 席志刚

  2014年,“全面深化改革”开局之年可谓圆满:60个大项的改革中,开始实施和正在试点的就超过了40项。其中,户籍改革以黑龙江、河南两省先后公布的方案作为户改元年大幕开启的标志,备受关注。在被冠之以改革“关键之年”的2015年,户籍改革更值得期待。

  此次改革并非以往改革的简单延续

  此次户籍改革,既是对前三十年经验的总结,更是对近年来各地的相关改革、尤其是城乡一体化改革的诸多偏差的全面矫正。

  城乡一体化发展,是全面建成和谐社会小康社会的正确途径。近十多年来,媒体报道中不断出现户籍改革的各种模式,无论早些时候的“郑州模式”,还是后来的“成都模式”“浙江模式”“重庆模式”“郑州模式”“山西模式”,其改革都围绕着购房、投资、经营、纳税、集约土地、引进人才等等路径进行,大多是各个地方在前一二十年户口迁移政策改革的基础上往前迈的一小步,可借鉴的经验不多,防范的问题却不少。

  正因为如此,从2007年到2012年各地进行的一系列改革探索,要么因为利益掣肘而暂缓推行,要么遭遇公众冷遇而逐渐偃旗息鼓,有的还因为酿成诸多问题而不得不紧急叫停。

  针对农民进入城市,一些城市提供了一种交换计划,即农民放弃自己的土地,以换取城市户口,除了户籍性质发生了变化外,诸如医疗、就业、社保等各类福利却无法享受。例如,2010年3月,重庆提出“到2020年实现转户1000万”的雄心勃勃的计划,在行政强推的境况下最终也只将事实上早已进城的百多万人转移进城而草草收场。在这场被称为户籍改革大跃进的运动中,无论宅基地换住房、承包地换社保等等措施都有严重走偏之嫌。

  于是,2012年2月,国务院出台《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其实是对2007年到2012年各地城乡一体化改革出现的一些重大失误所做的及时制止和纠正。现在来看,尽管制止得稍晚了些,但这制止和矫正却是绝对必要的。

  多年的试验探索表明,户籍改革是一项极为复杂的系统工程,侵害农民宅基地、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土地收益权只会使问题更加复杂化。决策者意识到,只要卸载不该捆绑在户口上的诸多利益,只要改革医疗、教育、就业、住房、社会保障等制度,大多数城乡公众其实无须户口就能依法实现自身的相关权益。其实,并不一定需要户籍改革,更不需要搞其他领域“生病”、户籍领域“吃药”的“户籍改革”。

  推动发展是改革之本,实现公平是改革之要。正因为如此,中共十八大将“加快改革户籍制度,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努力实现城市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写入政治报告;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更是对如何加快改革户籍制度作了进一步部署,紧随其后的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作为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基本要求。

  2014年7月30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出台,标志着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开始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李克强总理提出的“三个一亿人”,实际上是对户籍改革中存量与增量优先次序的关系作出解释。第一个“一亿人”是针对部分城市居民,特指城市弱势群体,比如生活在棚户区的生活条件比较差、生活水准比较低的居民,这一群体改善生活条件、提升其生活水准,是新型城镇化长期积欠因而亟须偿还的历史旧债;第二个“一亿人”是已转移进城但以“农民工”方式生存发展的农业人口,这一群体的“市民化”,当然有个户口转不转的问题,但更重要的是,必须尽快解决长期全面妨碍他们体面生存、公平发展的诸多困难和问题;第三个“一亿人”,是预计会继续源源不断从农村流入城市的农业劳动力,合理引导他们进入中西部地区的中小城镇,既是进一步解放农业生产力、消减农村人口压力的需要,也是中西部地区实现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必然。

  “三个一亿人”,是比建立新型户籍管理制度要大得多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它既是人口红利,也是改革红利。因此,户籍改革当然重要,但它只是深化改革战略中的城乡一体化发展的一部分,因此,户籍改革必须确保“三个一亿人”目标的实现。

  与此前不同,此番户籍改革带有新一届领导人的务实风格,不仅改革路线图清晰,时间表明确,而且有任务要求。与此同时,相关领域改革统筹配套、协同推进,涉及的面之广、人员之多、力度之大前所未有。

【编辑:刘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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