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5•11”沉船事故七责任人一审被判有期徒刑——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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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丹东“5•11”沉船事故七责任人一审被判有期徒刑
2009年01月24日 19:10 来源:新华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丹东市人民政府1月22日向社会发出公告,正式向社会公布东港市人民法院对“5•11”沉船事故的7名责任人作出的一审判决。

  据了解,2008年5月11日6时许,一艘无证非法运营船只在东经123度59分、北纬39度14分海域因超载沉没,经辽东渔25536号船舶施救,有19人获救。事发后,失事船船长和船员隐瞒事实真相,谎称落水者全部救出。丹东市政府根据群众举报,查明另有10人死亡、1人失踪,是一起重大的海上交通事故。

  丹东市人民政府发出的公告说,东港市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分别判处船舶所有人高杰有期徒刑6年6个月,船舶所有人国峰有期徒刑6年,船长孙广义有期徒刑6年,大副罗玉平有期徒刑6年;以妨害作证罪分别判处船员彭有宝有期徒刑2年6个月,船舶经营人国涛有期徒刑2年,东港市“老根”码头负责人高岩有期徒刑1年6个月。

  丹东市纪委、监察局还对在这起事件中负有领导和行政监管责任的7名有关人员,分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销行政职务等组织处分和行政处分。

【编辑:闻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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