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金矿业水污染事件和大连海上原油泄漏事件已经过去一个多月,上杭小镇和大连港逐渐恢复了往日的平静,但这两起环境污染事件所引发的思考却远未平息。
污染受害者如何获得赔偿?对造成事故、污染环境的企业,除了环保和海洋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外,是不是可以由相关机构代表国家提起民事诉讼,为受损的生态环境讨个说法?再有,对屡次触及环保底线的污染企业,现有的环保法律是不是显得过于软弱?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汪劲最近正在整理一本以我国环境执法30年为主题的环境法治蓝皮书书稿。他说,经过30年的发展,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已有近30部,占现行法律总量的十分之一。但这个法律体系并没有对污染者形成强有力的威慑。其中很关键的原因是,目前,对污染企业的行政制裁,多为数额较低的行政处罚或者没有强制力做后盾的责令措施。一般情况下,企业宁可违法受罚也不愿意支付守法成本。由于处罚数额偏低,相较于大部分污染企业的违法获利都是九牛一毛。
再有,相对于污染企业、特别是受地方保护的高污染企业,污染受害者属于弱势群体,加上知识不足和现有体制因素,他们提起诉讼的难度和通过司法程序获得赔偿的难度更大。和污染企业打官司,在某种程度上等于与地方政府作对,污染受害者是蚍蜉撼大树。即便胜诉,也只是对人身和财产方面可以证明的直接损害予以赔偿,还不包括对国家环境和生态造成长远损害以及在突发事件中救助以及恢复环境费用的补偿。
在汪劲看来,不断出现的环境污染事件,正在考验政府的执政和执法智慧。在行政处罚已经难以触动违法企业的状况下,相关部门能否依法加大对重、特大污染事故责任人的处罚力度?对那些因重、特大水污染和海洋污染事故造成国家资源和生态损害的,环保部门和海洋部门能否依法向违法企业提起生态损失和恢复费用补偿请求,或者提起公益损害的民事诉讼,而不再由国家和老百姓为违法企业造成的生态损害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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