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称污染事件罚款赔偿额度低 难以震慑企业(7)——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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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污染事件罚款赔偿额度低 难以震慑企业(7)

2010年08月30日 10:11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更早的实践可以追溯到2005年的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当时,北京大学法学院汪劲教授等师生代表松花江里的鲟鳇鱼和太阳岛上的生态环境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的中石油吉化公司对生态环境修复作出赔偿。遗憾的是,最终法院没有对此立案。汪劲等师生的行为也受到很多非议,反对者说,“没听说过鱼和生态环境还能作为原告”。

  汪劲认为,在法律实践中,行为艺术还是必需的。那一次的诉讼他们并不是突发奇想,当时他刚刚从美国考察公民诉讼归来。在美国他了解到多起环境公益诉讼案,都是由环保组织与自然物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赔偿诉讼的。虽然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这样的案例屈指可数,但带来的启示是无限的。美国的环保团体是借自然物与人类的关系建立一个法律上的利益联系,它只是一个形式。对此,美国的法院也持认同态度,法院不会真正去考察自然物的主体资格问题。美国公民诉讼制度,确立了环境保护领域中,“任何人”都可以以自然物“利益”关系为连接点,提起维护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则。而那一次的诉讼第一次让我们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认识到,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是存在的。

  政府应对重大污染事故造成的生态损害提起诉讼

  制定环境损害赔偿的相关法规,是最近几年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被提及最多的环境议案。已有的环境资源类法律对环境损害赔偿只作出了原则性规定,而且仅限于对受损害的单位和个人的损失赔偿,没有明确对环境和生态损害的赔偿问题。因此,许多人担心,环境公益损害是否又要像2005年松花江特大水污染事件那样由国家埋单?

  汪劲教授说,美国虽然对公民环境诉讼的原告资格放得很宽,可以是环保组织,也可以是个人,甚至可以是生物,但实际上从诉讼的数量来看,还是司法部和环保署代表国家利益提起的诉讼最多。因为即使是环保团体提起诉讼,其结果要么是企业承担污染恢复和治理责任,要么是企业赔偿给联邦或者州相关费用,因为由联邦或者州先期支付的治理费用是纳税人的钱。我国相关法律已经赋予了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提起环境民事诉讼的权利,但实践中这样的相关案例并不多见。因为在中国现有体制下,这些本应由法律解决的问题往往会人为地上升为复杂的政治问题。

  他感叹,要维护法律的尊严就一定要依法处理这类案件。“让污染企业赔多赔少是一回事,而政府对赔偿问题不予理会是另一回事。”他说,诉讼和判决起码会形成一个判例,让诉讼各方反思自己的行为,最终促进社会主义法治的进步,而不是糊涂官打糊涂百姓。如果2005年松花江特大水污染事件的肇事者承担了巨额赔偿责任,就会对违法排污企业给以警示,就可能不会出现一个又一个类似紫金矿业这样的特大环境污染事件。汪劲说,虽然政府不直接对肇事企业提及赔偿问题,但可能会安排肇事企业通过转移支付费用的方式,补偿受害当地的损失或者支援受害当地的民生建设。“这种处理方式也让肇事企业成了冤大头,公开场合下他们未予赔偿、民愤极大,但背后还是在政府安排下承担了一些不明不白的费用。”

  汪劲介绍,《海洋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在破坏海洋生态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诉讼主体方面有很大突破。不知道对这次大连港原油泄漏事件,国家海洋保护部门会不会依法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与发生在海洋的污染事故不同,在紫金矿业水污染事件中,国家环保部门或者水行政部门单独或者联合代表国家提起民事诉讼并没有法律上的障碍,“因为我国宪法、自然资源法和物权法已经确立了水环境和水资源的国家所有”。( 刘世昕)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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