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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锋锂业两宗违规收警示函 投资及收购事项未及时信披

赣锋锂业两宗违规收警示函 投资及收购事项未及时信披

2022年06月09日 17:48 来源:中国经济网参与互动参与互动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9日讯 昨日,深交所网站公布关于对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117号)。监管函指出,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赣锋锂业,股票代码:002460.SZ)于2022年5月17日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问询函回函的公告》显示,2022年2月,赣锋锂业与上海聚锦归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同投资设立新余赣锋矿业有限公司(简称“赣锋矿业”),赣锋锂业出资10.85亿元,持有赣锋矿业62%的股权,占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13%,赣锋锂业未及时对上述投资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赣锋锂业于2021年3月9日披露的《关于收购伊犁鸿大100%财产份额涉及矿业权投资的公告》显示,公司拟以14.70亿元收购伊犁鸿大基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0%财产份额。赣锋锂业于2022年3月31日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显示,上述收购事项已于2021年12月3日完成,赣锋锂业未及时披露有关交付或者过户事宜。

  深交所表示,赣锋锂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6.1.2条,以及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7.6条的规定。请赣锋锂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6.1.2条:除本规则第6.1.9条、第6.1.10条的规定外,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7.6条:上市公司按照本规则第 7.3 条或者第 7.4 条规定履行首次披露义务后,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持续披露有关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一) 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 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应当及时披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内容或者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披露批准或者否决情况;

  (四)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有关交付或者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六)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以下为全文:

  关于对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117号

  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问询函回函的公告》显示,2022年2月,你公司与上海聚锦归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同投资设立新余赣锋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锋矿业”),你公司出资10.85亿元,持有赣锋矿业62%的股权,占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13%,你公司未及时对上述投资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于2021年3月9日披露的《关于收购伊犁鸿大100%财产份额涉及矿业权投资的公告》显示,你公司拟以14.70亿元收购伊犁鸿大基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0%财产份额。你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显示,上述收购事项已于2021年12月3日完成,你公司未及时披露有关交付或者过户事宜。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6.1.2条,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7.6条的规定。请你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编辑:石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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